浙黃鉑金和珠寶玉石飾品“三包”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經營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境內從事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的經營者,所出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的,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是履行"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本辦法鼓勵銷售者與生產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費者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五條 黃鉑金飾品是指以黃金或鉑金為主要成分的飾品。珠寶玉石飾品是對天然珠寶玉石(包括天然寶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機寶石)飾品與人工寶石(包括合成寶石、人造寶石、拼合寶石和再造寶石)飾品的統稱。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包括以下產品:
(一)有成色標定的黃金飾品,包括K金、足金、千足金飾品;
(二)有成色標定的鉑金飾品,包括Pt900、Pt950、Pt990等飾品;
(三)鑲嵌珠寶玉石飾品,包括托架為黃鉑金材料飾品以及托架為其它貴金屬(貴金屬有八種分別是金、銀、鉑、鈀、銥、釕、銠、鋨)材料飾品(托架為其他材料的飾品,托架的退貨、換貨、修理未包括在本辦法內);
(四)非鑲嵌珠寶玉石飾品,包括各類玉石掛件、養殖珍珠等(未經琢磨的珠寶玉石、材料未包括在本辦法內)。
第六條 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的"三包"有效期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出現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一)黃鉑金飾品(含鑲嵌飾品托架)
1、外觀有肉眼可見的砂眼、暗縫或斷裂縫的;
2、表面有漏鍍、掛漬、挫刮痕、錘痕而影響外觀的;
3、因結構缺陷而影響正常使用的,包括鐲、鏈類飾品的裝配件失靈、不牢固而影響使用。
(二)珠寶玉石飾品(含鑲嵌飾品主石)
1、有貫穿裂縫、明顯缺損破口的;
2、銷售憑據上未按國家標準標明珠寶玉石名稱的。
(三)經消費者協會或寶石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九條 黃鉑金飾品和珠寶玉石飾品自售出之日起20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修理。更換時,飾品按原價格計算,抵扣新換飾品的價格。消費者對新換飾品至少享受原飾品的優惠條件(包括價格等優惠條件)。
第十條 殘次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后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并注明更換日期。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黃鉑金飾品符合換貨條件的,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退貨時,經營者可按每日萬分之五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時間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并應當扣除修理或待修占用的時間。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經營者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在雙方約定時間內修復。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影響美觀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四條 經法定檢測部門檢驗,飾品出現成色不足、重量不足、與標識不符、以次充好的飾品,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無有效憑據或有效憑據內容與所售飾品不符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消費者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于2004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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