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英文名稱: 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Hebei (縮寫:GAHB) 。
第二條 本會是覆蓋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協會,主要是由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相關機構及知名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產業政策,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推動和振興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河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經濟團體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中華南大街24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一是為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提供服務;二是組織進行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協調、監督,維護企、事業單位及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三是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監督管理。具體是: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鑒定、收藏、教育、科技和 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工作者,對國內外珠寶玉石首飾的供需形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 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二)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省珠寶玉石首飾企業的競爭力。
(三)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協助政府加強對珠寶玉石首飾市場的宏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制定行業標準、各種質量標準和行為規范,開展有關質量標準的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并團結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監督執行,使我省珠寶玉石首飾市場規范有序地發展。
(四)規范行業行為,進行行業自律;協調同行價格爭議,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五)組織開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全行業的素質,為全行業提供各類人才。
(六)組織并開展國內外、省內外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省內外相關協會和商會的聯系,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珠寶玉石首飾展銷 會、展覽會,引進并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七)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組成。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珠寶、玉石礦業勘查,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檢測鑒定、教育、科研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從事珠寶、玉石、首飾加工、商貿、收藏、檢測鑒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凡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有聲譽的省內外單位、專家、學者,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或名譽單位會員稱號。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討論通過,并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三)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享受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遵守協會章程;
(二)維護協會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依次設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其辦事機構秘書處。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第三項的職權和以下職權:
(一)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四)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理事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協會的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和解聘;
(五)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聘用副秘書長人選交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屆理事會實行輪執制。設執行會長一人,輪值會長若干人。執行會長由會長擔任,輪執會長從副會長中推薦產生。
輪執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受執行會長委托或經執行會長同意,可主持協會組織的重大活動和工作;
(二)代表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協會參加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等重大事宜;
(三)聯系相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工作;
(四)受執行會長委托組織、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負責會議紀要或會議決議的簽發、監督落實;
(五)承擔年度會議經費和年度會刊編印經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后,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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