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公約
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市場,提高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引導企業爭創名牌,督促企業提高服務水平,保證產品質量,規范我省珠寶玉石首飾從業者的行為。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珠寶玉石首飾行業是指從事珠寶玉石首飾設計、加工、批發、零售、首飾包裝,以及與珠寶玉石首飾有關的科研、教育、檢測鑒定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的總稱。
第三條 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公約的基本原則是愛國、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 凡是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的會員將視為自動加入本公約。倡議全行業從業者自覺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國家和全行業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和創造本行業自身良好環境。
第五條 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覺遵守有關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進本行業的職業道德規范的建設。
第七條 鼓勵、支持開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八條 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從業者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制定的各項規定,自覺履行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自律義務:
(1)自覺維護本行業的市場秩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2)不虛假打折、不低價傾銷、不搞惡性價格競爭,嚴格遵守國家計委頒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3)不采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做有損于本行業形象的行為,并支持、配合各地市本行業協會的有關活動。
(4)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認真履行對消費者的承諾。
(5)經銷企業在購進商品時要嚴格把握商品的質量關,以及商品鑒定證書的質量關,對商品質量與證書不符的商品杜絕流通、上市銷售。
(6)經銷和加工企業在檢測鑒定工作中自覺抵制假證書,并積極檢舉、揭發假證書制作者。在市場檢查中如發現假證書,經銷和加工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8)檢測鑒定機構要加強業務、技術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和責任心,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
(9)檢測鑒定機構應以國家頒布的各項標準為依據做好檢測鑒定工作,自覺抵制某些經銷、加工企業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提高產品鑒定證書的質量級別等手段招攬客戶;在與經銷、加工企業簽訂檢測鑒定合作協議時,不得有影響檢測鑒定機構獨立與公正性,以及對檢測鑒定質量等級有任何不正當要求的條款。發現有檢測鑒定機構出具的錯誤鑒定證書,檢測鑒定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加強溝通協作,研究、探討我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發展戰略,對我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的建設、發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規建議。
第十一條 支持和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開展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設計、生產及科研等領域的協作,鼓勵開發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河北省地方特色的珠寶玉石首飾款式等,共同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十二條 積極參與國際和省際合作和交流。
第十三條 自覺接受河北省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四條 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及時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珠寶玉石首飾行業自律公約,并對行業內企事業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行業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違反公約,任何其他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六條 行業內企事業單位違反公約并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影響或極壞影響,經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在行業內部批評、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處理,或交由國家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模范執行本公約的或在監督檢查中沒有發現任何問題的,給予表揚、通報表揚、優先推選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放心示范店”。
第十八條 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接受行業內對違反公約行為的投訴以及消費者的投訴,并設立專門的投訴電話。
第十九條 本公約視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市場發展情況進行調整修改
第二十條 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對本公約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經河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即日生效。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 上一篇:寶協09年會長辦公會在邯鄲召開
- 下一篇:放心店評選辦法